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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部·第十六章 爬满虱子的“盛世”绸缎 1

  • 作者:吴晓波
  • 类型:综合其他
  • 更新时间:2021-07-03 19:25:35
  • 章节字数:7184字

“至少在过去的一百年里没有改善,没有前进,或者更确切地说反而倒退了;当我们每天都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前进时,他们实际上正在成为半野蛮人。”

——马戛尔尼爵士,1793年

1653年,大清顺治十年,刚刚坐稳紫禁城不久的清朝廷接到了一份来自广州的奏折,内称,有一个叫荷兰的国家近日派船停泊在虎门港,并向市舶司提出要与我国进行通商贸易。

大臣们为此事展开了一场争论。对于荷兰,有的人很陌生,说它从来没有出现在典籍之上——“乃典籍所不载者”,是一个来路不明的小国,也有的人比较熟悉,隐约听说它是一个新崛起的西方强国,在几年前(1642年)击败了西班牙人而独占台湾岛。应不应该与这样的国家做生意,意见很分歧,广东布政司持支持的态度,提出对荷兰的通商请求要“不以例限”,甚至提出“不必拘拘刻舟求剑”,也就是不要纠缠荷兰商人是否有“金叶表笺”之类的凭据,应当开放通商。与布政司意见相反,包括礼部尚书、广东巡抚在内的众多大臣都反对与之做生意,理由是:“荷兰人长得红须碧眼,非常可憎,而且船上的铜炮好象很厉害,应该警惕。我国与荷兰一向不通贸易,而它又与澳门的葡萄牙人不和,彼此争斗,动辄就开炮打枪,是边疆的隐患,不能轻易与它有商业往来。”

面对大臣们的分歧,顺治皇帝的态度有点摇摆。他先是站在反对派一边,认为,“荷兰通贡,从来无例,况又借名贸易,岂可轻易开端。”他最讨厌的是“贸易”这个词汇,因为它与“朝贡”不同,在态度上显得非常不恭,他因此特意批示说,“贸易二字不宜开端”。

不过,后来他的态度又有了改变。荷兰人对广东官员大肆行贿,还送了很多珍贵的礼物给京城的太监们,此外更游说顺治非常信赖的耶稣会教士汤若望,拜托他在皇帝面前多说好话。据荷兰人信函上记载,“皇帝和宫廷官员对我们带至的所有礼物极为满意,甚至礼品尚未全拿出来,鞑靼人似乎已经出奇地满意,并愿向我们提供各种方便。汤若望见到我们的人把大量的物品,特别是武器、马鞍、大毛毯、红珊瑚、镜子众奇珍异品一件件摆出来时,从内心里发出一声长叹。”1653年的10月2日,顺治皇帝正式接见了荷兰使团。使臣进入皇宫后,遵照“中国礼仪”向顺治帝行了“三跪九叩”之礼。这些行动当然让顺治非常满意,三年后(顺治十三年),皇帝下达诏书,特许荷兰国每八年来中国朝贡一次——“八年一贡”,不过每次的来人不能过百,而且只允许二十个人到京城。

从顺治年间的这次荷兰通商事件可以读出,帝国对国际通商一直持着非常保守而高高在上的姿态,视天下各国为自己的藩属,不仅不承认平等的贸易,而且连“朝贡”也只能八年一次。对于这样的态度,西方各国在很长时间里委曲求全,无可奈何,而到了二百年后,随着局势陡转,西方国家终而枪炮相向,凌厉报复。

清廷之所以对国际贸易如此苛刻谨慎,除了“大国情结”之外,还与开国初期的海禁政策有关。为了防御郑成功集团对大陆的攻击,清廷在1661年、1662年和1664年先后三次颁布“迁界禁海令”,强迫山东至广东的沿海居民皆内迁数十里,凡界外的村庄、田宅、船只,一律烧毁,规定“片板不许下水,粒米不许越疆”,使界外变成无人区。三次内迁造成东南沿海的工商经济重大破坏,数百万难民流离失所。

海禁政策执行了二十多年,直到清政府统一台湾、平定“三藩”之后,才稍有宽松。1685年(康熙二十四年),康熙皇帝正式宣布开海贸易,设粤、闽、浙、江四大海关。这标志着自唐代以来,中国对外贸易的市舶制度的终结和海关制度的创始。

与“朝贡贸易”的市舶制度不同,海关制度建立之后,政府将对外贸易的管理与经营活动完全分离开来,从而催生出一种迥异以往的外贸模式和一个全新的商人阶层。

根据历代的市舶制度,各国商人以朝贡的方式与中国展开贸易,贡使将贡物献给中国皇帝,其商人将货物交与市舶司,在特定的馆地临时招商叫卖,并无专设的买卖机构。海关设立之后,外商被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四大海关自建商馆,自主买卖。

在广东,粤海关在广州城门以西的珠江边专门辟出一块土地,作为外商的囤货、居住之地,各国纷纷在此建造房屋,外商称之为“商馆”,中方则称之为“夷馆”。它们朝南而建,面江排列。据英国传教士马礼逊的记载,不少夷馆都有一个中国式的名称,比如荷兰馆叫集义行,丹麦馆叫得兴行,英国馆叫宝和行,美国馆叫广元行,丹麦馆叫得兴行,瑞典馆叫瑞行。这些商馆均由各国商人自行建筑,带有浓郁的异国风情,它们也因此成为中国国土上第一批西洋建筑群。

一位叫斯当东的英国人曾描述了夷馆区的景象:作为一个海港和边境重镇的广州,显然有很多华洋杂处的特色。欧洲各国在城外江边建立了一排他们的洋行。华丽的西式建筑上面悬挂着各国国旗,同对面中国建筑相映,增添了许多特殊风趣。货船到港的时候,这一带外国人熙熙攘攘,各穿着不同服装,操着不同语言,表面上使人看不出这块地方究竟是属于哪个国家的。

清政府对夷馆商人进行了严格的行动管制,他们未经批准不能进入广州城,也不得擅自离开夷馆四处活动。在不同时期,政府还颁布过诸多限制性的法令,譬如,禁止外商在广东过冬、外商不得乘轿、不得乘船游河、妇女不得带进夷馆、禁止中国商人向外商借贷资本、禁止外商雇佣汉人婢仆,等等。外商曾提出申请,希望能够到广州的一些景点参观,政府特许在每月的初三、十八两天到海幢寺、陈家花园(后来增加了花地)游玩,每次只限十人,而且要随带中方委派的通事,日落之前必须报明回馆,不准在外过夜。这些限令一直到1816年前后仍在严格执行中。

当外商被严格管制并“圈养”起来之后,政府便以发放牌照的方式,允许获得资质的中国商人与之展开交易。就在粤海关开设的第二年,1686年4月,广东发布《分别住行货税》文告,规定国内贸易作为“住”税,赴税课司纳税;对外贸易作为“行”税,赴海关纳税。同时设立“金丝行”和“洋货行”,分别办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业务。这便是行商的起源。那些被特许从事洋货贸易的商人史称“十三行商人”。

“十三行”这个称谓的由来,有多种说法,有人认为第一批获得特许资质的商人共有十三家,因此得名,也有人认为是广东经营商业的三十六行中有十三个与外贸有关,还有人则认为,这是明代沿用下来的俗称,据《粤海关志》载,开设海关的时候,每年远航而来的外国船只仅仅二十来艘,到了之后,中方以肉酒款待,然后派牙人居中交易,沿用明代的习俗,称之为“十三行”。

无论如何,十三行商人的出现是外贸制度变革的产物。

1720年11月,康熙五十九年,广州十三行商人聚会,在祖坛前杀鸡以血盟誓,成立公行,并共同缔结十三条行规,对行商行为进行多重规范,这些行规包括:

定价同盟:行商与外商相聚一堂,共同议价,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;

行业公积:在买卖古瓷时,卖者无论赢亏,都要把卖价的百分之三十上缴给公行;

分享利益:无论哪一家行商与外商交易,只能承销全部货物的一半,其余则须平均分配给公行内的其他行商销售;

入行会费:公行内的行商,根据规模大小,分为头等行、二等行和三等行,新入行者要交纳一千两白银为公共开支经费,并列为三等行。

这些行规有“对外一致行动”、“对内垄断利益”的双重特色,在一开始,它遭到了外商的激烈对抗。就在公行成立的第二年,英商“麦士里菲尔德号”抵达广州港,船长拒绝接受公行行规,两广总督居中调解,十三行商人不得不作出妥协,让其他商人也参与了茶叶生意。1725年,英商在一封信中还说,“我们希望他们不再试图恢复(公行),加入他们已经恢复或一定这样做,而你们又适在该地,你们必须尽力用最有效的办法进行反对。”

尽管如此,十三行商人似乎在对抗中渐渐占到了上风。在公行成立的八年之后,1728年(雍正六年),政府依照扬州盐商的“首总”模式,制订了商总制度。所谓“商总”者,由十三行商人共同举荐,经粤海关监督批准,负责统领各行商对外贸易,评定货价,解决纠纷。

公行、商总制度的形成,让十三行商人日渐成为了一个组织严密、行为划一的垄断型商帮。

在清代外贸史上,发生重大转折件的年份是1757年(乾隆二十二年),乾隆帝取缔闽、浙、江三大海关,宣布广州“一口通商”。

事情的原由要从1689年说起。

这一年是清政府取消海禁后的第四个年头,在广州港,第一次出现了一艘悬挂着英国国旗的商船。按照规定,它应缴纳2484两白银的管理费,但是经过与粤海关官员的讨价还价,费用降至1500两,其中1200两为船钞,其余是付给海关监督的“感谢费”。

这艘商船看上去没有什么特别之处,它的船舱里装满了图案奇怪的毛纺织品,这在天气炎热的广州,似乎并不受到欢迎。不过,它的到来却是一个历史性的事件,因为它属于大名鼎鼎的英国东印度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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