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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编·第七章 战国时期的名家哲学 2

  • 作者:郑红峰
  • 类型:综合其他
  • 更新时间:2021-07-03 19:24:00
  • 章节字数:6226字

公孙龙则通过对事物的性质和概念的分析,强调它们之间的差别和独立性。他的主要思想就是“离坚白”。据《庄子·天下篇》中记载,公孙龙一派的“辩者”,还提出了许多“离坚白”一类的命题,其中有些命题富有辩证法的思想。如“飞鸟之景未尝动也”。这是说,动中有静,又动又不动。但这一命题的缺点是他片面地夸大了静止的一面。又如“一尺之棰,日取其半,万世不竭”。这是说,一尺长的棍子,每天取其一半,万世也取不完。这是认为物质是可以无限分割的。其中也有些命题,属于诡辩,如“鸡三足”等。

公孙龙所谓的“离坚白”,就是说“坚”和“白”两种属性不能同时联系在一个具体事物之中,“坚”和“白”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性质或概念。你用眼看石时,得不到“坚”,而只能得到“白”的感觉,这时是没有“坚”;同样,你用手摸石时,得不到“白”,而只能得到“坚”的感觉,这时是没有“白”。他还说,当见到“白”时得不到“坚”,那是“坚”自己隐藏起来了,摸到“坚”时得不到“白”,那是“白”自己隐藏起来了。这种藏与不藏、见与不见的情况,他叫做“不相同盈”,即“白”与“坚”是互相不渗透的。于是,他得出结论说,不能把这块石头称为“坚白石”,因为“坚”、“白”是互相分离的。这就是“离坚白”的基本观点。

他在《坚白论》一文中,举了具有“白”和“坚”两种属性的“石”为例,专门论述了这个观点。按照一般人常识的见解,一块既坚又白的石头,我们就可以称它为“坚白石”。因为“坚”和“白”同时都是这一具体石头的属性,而这两种属性在这一具体石头中是与石互相联系在一起的。可是公孙龙却不这样看,他认为“坚”与“白”是有差别的,所以不能同时都是石的属性。他说:“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,无坚也;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,无白也。”

他看到坚和白作为事物的共性或一般的概念是有差别的,但他割裂感官与感官、感官与感觉、感觉与感觉之间联系的论证方法是十分错误的。因此,当时就有人反驳他说,眼睛虽然得不到“坚”的感觉,手虽然得不到“白”的感觉,但绝不能说这时没有“坚”或没有“白”。这只是感官的职能不同,不能互相代替而已。“坚”与“白”同是这块石头的属性,同时包含在这块石头中,怎么能说是“离”呢?这是对公孙龙“离坚白”观点的一个致命驳难。公孙龙回答这一驳难时说:“物白焉不定其所白,物坚焉不定其所坚。”意思是说,我们说物“白”,那不是规定死了就是某一个物的“白”,说物“坚”,也不是规定死了就是某一个物的“坚”,这种不固定在一物上的性质,它可以兼而为其他物所具有,怎能说一定就在“石”里呢?

他认为,“坚”的性质既可以不与“石”联系在一起,而为其他物所具有,甚至也可以不与一切物联系在一起而为独立自存的“坚”。不与一切石或物联系在一起的“坚”的性质,纯粹是一个抽象的概念。这种“坚”的概念是不能为人所感觉到的。因此,他说,这就好像天下从没有这种“坚”的性质。其实,这种“坚”是自己隐藏起来了。关于“白”的情况也是如此。

公孙龙还把“离坚白”的命题,上升到哲学一般原理上来加以论证。这就是他在《指物论》中所做的工作。他在这篇文章中,一开始就明确提出:“物莫非指,而指非指。”公孙龙所谓的“指”就是指事物的共性或概念、名称。这句话是说,事物都有共性或概念(指),而每一共性或概念则不必依赖于别的共性或概念。

他认为,“指”这种共性或概念,是不能为人所感觉到的,它与具体事物能感觉到不一样。所以说“指也者,天下之所无也;物也者,天下之所有也”,“指”即感觉不到,所以也可以说是天下没有的,而物是我们可以感觉到的,所以也可以说是天下存在的。但是,紧接着公孙龙就说,共性是一切物所共有的,虽说我们不能感觉到共性,可不能说物是没有共性的。其实“物”都只是一些共性。

那么,是如何由“指”到“物”的呢?公孙龙承认有尚未表现为任何具体事物的属性,或尚未与任何事物结合在一起的属性,即纯粹抽象的独立自存的属性,他称为“指”,而把那些已表现为具体物的一个个属性,叫做“物指”。他说:“且夫指固自为非指,奚待于物,而乃与为指?”意思是说,由“指”到“非指”完全是“指”的自我转化,“指”绝不需要依赖于具体的物才成为一种共性。“物指”又称为“非指”。这里,“指”不仅是独立自存的,而且是独自转化的,它不但不依赖于物,相反,物只是它的自我表现。所以说“天下无指,物无可以谓物”,这就是说,世界上如果没有了各种共性或概念,物也就无法说明它是什么样的具体事物了。

公孙龙的结论是,由各个独立自存的“指”组成一个“概念世界”,然后又自我转化为各个具体的“物指”和“物”。公孙龙的这个结论,当然是客观唯心主义的。

他在如何达到名实一致的问题上,走上了以“名”正“实”的唯心主义道路。他说:“其正者,正其所实也,正其所实,正其名也。”这是说,所谓“正”,就是正客观实际存在的事物,正了实,名也就正了。《名实论》则是公孙龙专门讨论名实关系的著作。《名实论》中认为:“名,实谓也。”即是说,名是实的称谓。

又说:“知此之非此也,知此之不在此也,则不谓也。”如果知道这个名称不是指这个事物,这个事物不应当用这个名称,那就不应当用这个名称去称谓这个事物。从这点看,公孙龙强调名与实必须一致的思想,是有其合理的成分的。但公孙龙过分强调概念(名)的独立性与自存性,夸大事物与事物、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差别,他的思想最终陷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诡辩论。

这种以名正实的观点,在当时的现实斗争中是属于维护旧事物,反对变革的保守思想。因此,公孙龙的思想在当时代表了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守旧立场。

公孙龙还有一篇《白马论》,通过论证“白马非马”这个命题,专门论述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。

公孙龙认为,事物和概念都是有差别的,所以概念与概念之间是绝对没有相联系之处的。在他看来,“白马”与“马”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,因此它们之间是毫无联系的,所以,“白马”不是“马”。他说,“白马”这个概念是既名“色”又名“形”的,而“马”这个概念是名“形”的,“命(名)色者非命形也”,所以说“白马非马”。从“白马”和“马”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讲,它们是有区别的,“马”概念的内涵小,“白马”概念的内涵大,但是“马”这个概念的外延相比于“白马”这一概念的外延更广泛,它包含了“白马”在内的所有的马。

公孙龙证明“白马非马”的另一条论据是:“求马,黄黑马皆可致;求白马,黄黑马不可致。”这里后一点是对的,求白马,送上黄黑马是不行的。但是,在前一点中,公孙龙故意不说,求马,送上白马也是可以的。他的结论是:“故黄黑马一也,而可以应有马,而不可以应有白马。”于是就说明了白马非马了。

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说有类属关系,在哲学上有一般与个别辩证统一的关系。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说,马和白马是有区别的,一般不等于个别,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方面或本质。但“白马”是与“马”相联系而存在的,“马”只能通过具体的“白马”、“黄马”、“黑马”而存在,离开了这些具体带色的马,是找不到一个抽象的“马”的。公孙龙看到马和白马的区别,就这一点说,他的“白马非马”的命题含有辩证法的因素。但由此否认两者的联系,否认“马”对“白马”来讲有着逻辑上的蕴涵关系。这当然是错误的。

公孙龙的“白马非马”这个命题,就其指出一般和个别的差别,指出由于内涵和外延的不同,应当区别概念的不同,这在逻辑上对明确概念这点来讲是有意义的。但就其排斥概念之间的联系来讲,则是违背客观实际的。他的思想方法没有摆脱形而上学的局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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